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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XX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廖XX、XX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XX,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张XX,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异胜,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港中XX。法定代表人:江XX(R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旺茂XX(园艺场内)。法定代表人:黄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还珠南XX。法定代表人:卢XX。上诉人廖XX因与吴XX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2016)桂09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XX自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相出上诉至今既未按照一审判决书告知的途径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荣审判员李小凌审判员梁Xappointt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