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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龙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赵X与龙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林锴、吴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

上诉人赵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3)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X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平昌县,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潮州市潮安区XX,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龙XX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四川省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麦小琳

审判员陈伟群

审判员陈燕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