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与李XX、相XX一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XX,男。
委托代理人成启峰,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郁X,江苏XX律师。
被告相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李XX、相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霖
代理审判员祝倩
人民陪审员刘葆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