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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李XX、相XX一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XX,男。

高XX与李XX、相XX一审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成启峰,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郁X,江苏XX律师。

被告相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李XX、相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霖

代理审判员祝倩

人民陪审员刘葆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