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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肖XX,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王X,肖XX,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被告单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现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8602XXXX,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嫩江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表人郭XX,男,66岁,系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科员。

辩护人李洪良,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现嫩江县XX公司),企业执照注册号:23112XXXX1339,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兴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理事长。

诉讼代表人王X,女,系嫩江县XX公司人事监察部经理。

辩护人郭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X,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单位受贿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单位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逊克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8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肖XX,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对单位行贿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X涉嫌单位受贿、肖XX涉嫌对单位行贿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管辖。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涉嫌单位受贿、被告人王XX涉嫌单位受贿、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涉嫌对单位行贿、被告人肖XX涉嫌对单位行贿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海龙、武X、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诉讼代表人郭XX及辩护人李洪良、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庄XX、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诉讼代表人王X及辩护人郭X、被告人肖XX及辩护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被告单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成立,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从开发商处收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并将该款存到拆迁办的专户中。2010年9月,被告人肖XX为完成揽储任务提高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以下简称XXX)经济效益,肖XX指使拆迁办主任被告人王XX将拆迁办管理的拆迁补偿款账户,由嫩江县XXXX转到XXX,同时承诺在给付正常利息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拆迁办存款手续费,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使拆迁办出纳员向XX(另案处理),将嫩江县XXXX拆迁办专用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14,164,181.96元转存至XXX(开户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账号尾号9949)。此后,XXX以该账户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XXX工作人员金XX通过报销虚假营销费的方式,将手续费提到金XX个人账户,由向XX在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金XX从其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给向XX,向XX再将手续费存到个人存折中。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拆迁办除正常收取XXX利息之外,还额外收取XXX支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46,541.55元,此款经王XX批准后由向XX用于核销拆迁办的职工福利费、招待费等费用。

综上,被告单位拆迁办共计收受被告单位XXX正常利息之外的手续费人民币346,541.55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XX、肖XX于2014年10月8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王XX、肖XX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XX存款日记账,存款手续费明细表,XX交易明细,日常费用报销单,中国XX办公厅文件,中国XX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户名为刘XX的活期储蓄存折,拆迁办帐外资金明细账等;证人金XX、丁XX、刘XX等人证言;被告人王XX、肖XX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XX作为该单位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财物。被告人肖XX作为该单位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及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该单位受贿、行贿行为未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其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XX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2014年9月23日,侦查机关以肖XX为证人的身份就本案进行询问,被告人肖XX如实进行了陈述,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被告单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成立,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从开发商处收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并将该款存到拆迁办的专户中。2010年9月,被告人肖XX为完成揽储任务提高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以下简称XXX)经济效益,肖XX要求拆迁办主任被告人王XX将拆迁办管理的拆迁补偿款账户,由嫩江县XXXX转到XXX,同时承诺在给付正常利息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拆迁办存款手续费,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迁办出纳员向XX(另案处理),将嫩江县XXXX拆迁办专用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14,164,181.96元转存至XXX(开户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账号尾号9949)。此后,XXX以该账户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XXX工作人员金XX通过报销虚假营销费的方式,将手续费提到金XX个人账户,由向XX在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金XX从其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给向XX,向XX再将手续费存到个人存折中。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拆迁办除正常收取XXX利息之外,还额外收取XXX支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46,541.55元,此款经王XX批准后由向XX用于核销拆迁办的职工福利费、招待费等费用。

综上,被告单位拆迁办共计收受被告单位XXX正常利息之外的手续费人民币346,541.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均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2、干部任免审批表招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王XX2010年3月至今任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被告人肖XX2007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任;2010年9月至今任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理事长。

3、嫩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系2004年2月26日经黑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黑市编办发〔2004〕3号《关于成立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批准成立,隶属于县建委,按副科级事业单位管理;2012年6月8日,经嫩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编委会议议定,将拆迁办整合组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隶属住建局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

4、中国XX黑河监管分局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证明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是于2007年6月29日经嫩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成立,2007年6月21日领取金融许可证,2013年1月9日经中国XX黑河监管分局批准嫩江县XX公司开业,经营范围为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等。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反不正当竞争公约,证明严禁违反存款利率管理规定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严禁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禁止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6、XXX存款、营销考核方案,证明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自2010年3月始对所有XXX工作人员均有存款任务指标。XXX工作人员完成揽储等各项任务指标后可获得绩效工资等奖励。

7、存款手续费账目、明细表、刘XX存折、帐外资金明细账,证明从2010年9月份至2014年第一季度,拆迁办共收取嫩江县XXX支付的手续费346,541.55元。用于各类费用报销共计支出287,364.06元,尚存余额59,177.49元。

8、XXX日常费用报销单、存款手续费明细表、范X某与金XX保管的存款手续费表,证明XXX向拆迁办支付的手续费,支付凭据需由向XX签字确认;另证明2010年9月份至2014年嫩江县XXX向拆迁办支付手续费346,541.55元,是通过支付“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的名义支出的。按照规定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为XX向基层储蓄代办机构及人员支付的实际日常费用,包括房租费用、人员工资等,该支出必需是以实际支出后经复核、核准后才能支付的,而且该费用支付有比例限制,严禁超额支出或用作其他用途。

9、拆迁款专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自2010年9月21日始,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XXX开设账户为9949号拆迁款专户后,每日该账户存入及支出款项情况,这是嫩江县XXX向拆迁办支付手续费346,541.55元的计算依据。

10、拆迁办在建设XX存款情况,证明中国建设XX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该行开设账号为6049拆迁款专户,该账户日常存入支出款项情况,另证明2010年9月21日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其拆迁款专户迁至XXX,并转款14,164,181.96元。

11、刘XX账户明细,证明中国XX储蓄XX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中心营业所,账号为×××,户名为刘XX活期储蓄账户,自2010年8月10日开户后日常存入及支出款项情况,该账户共计存款346,541.55元,支出287,364.06元,尚存余额59,177.49元。

12、到案经过,证明王XX于2014年10月8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肖XX于2014年10月8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警电话传唤到案。

13、指定管辖通知,证明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将被告人王XX涉嫌单位受贿案、肖XX涉嫌对单位行贿案指定由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管辖。

14、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10年拆迁办挪走拆迁款账户,王XX没请示过此事,拆迁办是独立法人,他们的账户都是自己管理,不需要请示汇报。不知道拆迁办收手续费的事,王XX没说过。

15、证人刘XX证言,证明2010年8月份应向XX的要求到XX储蓄XX用身份证开了一个活期账户(账号4717,户名:刘XX),这个折一直在向XX手中保管使用。2013年1月份,向XX让刘XX跟她去XX储蓄XX换折,就跟向XX去XX签了字,没问向XX干什么,具体业务都是向XX去办的。

16、证人李XX证言,证明拆迁办收取手续费没记单位账上,由向XX管理并记账外账。

17、证人韩X某证言,证明单位的财务由王XX负责,2012年以前,单位搞福利的费用,韩X某记得是从房屋评估鉴定费中出的。

18、证人金XX证言,证明2010年9月21日,拆迁办出纳员向XX在XXX开设账户(开户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账号尾号9949),并将嫩江县XXXX拆迁办专用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14,164,181.96元转存至XXX。每个季度结束后,由我们负债部作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以该账户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送到财务部郭XX那审核,审核后经社领导签字同意,郭XX就安排核算中心下帐,通过报销虚假营销费的方式,核算中心把存款手续费交给金XX,金XX给王XX或向XX打电话,通知向XX到XXX来取手续费,由向XX在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从其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给向XX。2010年9月至2013年,除正常利息之外,金XX经手给付拆迁办的向XX手续费20多万元。给拆迁办存款手续费这事XXX领导都知道,他们都在手续费明细表上签字,是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2013年初开始,金XX就不再负责负债部的工作,负债部改名为市场营销部由范X某主管,金XX到运营管理部工作,由市场营销部范X某负责提取给拆迁办的存款手续费,做存款手续费明细表送财务部、稽核部进行审核,经社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场营销部把给拆迁办的存款手续费交给金XX,金XX再把存款手续费交给向XX。2010年10月份到2014年第一季度,金XX经手一共给付拆迁办手续费20万元左右。给拆迁办存款手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银监会有文件规定不允许高息揽储,严禁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给客户任何财物,XXX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经社里领导研究后,才给营销来的对公大客户存款手续费,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XXX也没出台相关文件规定。

19、证人刘XX证言,证明嫩江县XXX在储蓄营销过程中有手续费。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手续费的事,是单位内部规定的。给拆迁办手续费了,因为拆迁办在嫩江县XXX设立对公帐户了,刘XX经手的只有一次是2012年9月份,金XX让给房屋拆迁办做一个存款手续费的表,做完表后送到稽核部和财务部,由财务主管主任丁XX和肖XX理事长签字,然后送到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手续费,具体发手续费没有经手。

20、证人范X某证言,证明XXX在营销过程中除了正常国家规定的利息以外,还给客户手续费。XX制定了一个营销考核方案,方案中规定为了拓展市场,让对公的大客户到XXX来开户存款,XX按照存款日平均额给客户提手续费。只有XXX通过营销来的客户给提取手续费。手续费没有相关规定,是XXX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手续费的发放程序是XXX工作人员营销来客户后,经XXX领导同意给手续费,市场营销部根据客户帐户存款日均额按比例提取手续费,由市场营销部计算出手续费金额,作出存款手续费明细表,由我签字,送给稽核部、财务部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行长签字,存款手续费明细再返回财务部,财务部通知列帐后,市场营销部就把手续费给付到具体揽储员工,由揽储员工给付到客户。拆迁办是范X某到市场营销部以前就营销过来的客户,来之前就给拆迁办手续费,一直到现在还给拆迁办提取手续费。拆迁办手续费是按存款日均额的千分之六给付的,拆迁办的客户一直是由金XX负责的,手续费提取出来交给金XX,由金XX交给拆迁办。范X某保存了2013年至今给拆迁办的存款手续费电子明细,每次发存款手续费金XX都拿了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一般给客户营销费都是XXX班子研究决定。

21、证人郭XX证言,证明XXX正常支付利息外还支付营销费用(手续费)。除了正常支付给拆迁办利息外有支付营销费用的情况。2010年第四季度,主任肖XX通知,需要给拆迁办营销费用,他还说营销部的金XX会把营销费用的明细表拿给郭XX,让郭XX做账目处理。之后金XX把明细表拿到郭XX这里,郭XX审核一下明细表,在明细表上签字,然后金XX就把明细表拿到核算中心下账,之后由金XX支付给拆迁办营销费用。从2010年的第四季度到2012年第四季度,给拆迁办的营销费用都是这么支付的。从2013年的第一季度到2014年的第二季度,给拆迁办的营销费用就不再到核算中心下账,直接到财务部下账,再由金XX支付给拆迁办。通过审核,一共支付给拆迁办大约30多万元的营销费用,具体数额以拆迁办收到的数额为准。

22、证人刘XX证言,证明嫩江县XXX按季度给付拆迁办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在XXX列账情况。XXX职工都有揽储任务,职工全员都去营销存款,完成揽储任务和职工的绩效挂钩,完成的揽储任务越多,得的绩效工资越多。还召开过班子会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社务会,研究制定了存款营销方案,规定可以给营销的大客户计提存款手续费。XXX对营销过来的大客户,按照存款日均额由负债部进行考核,计算出给客户的手续费数额,经过财务部、稽核部等部门审核,并由社领导签字后由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给付客户。2011年至2012年嫩江县农村XXX日常费用报销单及存款手续费明细刘XX在上面签过字,这上面标明了给拆迁办存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和手续费数额,这笔钱是以个人的名义套出来的,然后给付拆迁办的。给客户手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银监会等部门有文件规定,不能在正常利息之外给以任何名义给付客户财物,但是XXX当时有存款任务,为了完成存款任务,也是为了XXX的发展,班子研究,给营销来的大客户存款手续费,因为给付手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制定文件。

23、证人赵XX、王XX、孙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刘XX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嫩江县XXX按季度给付拆迁办手续

费,支付手续费在XXX列账情况。

24、被告人王XX供述,证明王XX和肖XX商议决定,将拆迁办专户由XX挪到XXX,XXX支付拆迁办手续费,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迁办出纳员向XX,将拆迁办管理拆迁补偿费账户由嫩江县XXXX转到嫩江县XXX开户(账号9949),开户名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之后,XXX以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由XXX工作人员金XX通过支付营销费的方式,将手续费提出交给向XX。向XX将收到的手续费存到个人存折中管理,用于拆迁办支付职工福利费、招待费等费用。从2010年9月份至2014年,拆迁办共收取XXX利息之外支付的手续费346,541.55元。

25、向XX供述,证明向XX作为拆迁补偿款专用账户迁移直接经办人及手续费收取、保管、发放的详细过程,即2010年9月21日,王XX指派拆迁办出纳员向XX,将拆迁办管理拆迁补偿费账户由嫩江县XXXX转到嫩江县XXX开户(账号9949),开户名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之后,XXX以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由XXX工作人员金XX通过支付营销费的方式,将手续费提出交给向XX。向XX将收到的手续费存到个人存折中管理,用于拆迁办支付职工福利费、招待费等费用。从2010年9月至2014年,拆迁办共收取XXX利息之外支付的手续费346,541.55元。

26、被告人肖XX供述,证明2010年9月,肖XX为完成揽储任务提高XXX经济效益,要求拆迁办主任被告人王XX将拆迁办管理的拆迁补偿款账户,由嫩江县XXXX转到XXX,同时承诺在给付正常利息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拆迁办存款手续费,王XX表示同意。2010年9月21日,王XX指使拆迁办出纳员向XX,将嫩江县XXXX拆迁办专用账户内的拆迁补偿款14,164,181.96元转存至XXX(开户名: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账号尾号9949)。此后,XXX以该账户存款日平均额按比例计算手续费,XXX工作人员金XX通过报销虚假营销费的方式,将手续费提到金XX个人账户,由向XX在存款手续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金XX从其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支付给向XX。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XXX除正常给付利息之外,还额外支付拆迁办手续费30多万元。

27、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明2010年9月至2014年3月,嫩江县农村XXX支付给嫩江县拆迁办存款手续费346,541.55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XX作为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事业单位财物,被告人肖XX作为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被告人王XX犯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被告人肖XX犯对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肖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王XX、肖XX辩护人构成自首的辩护观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他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XX、肖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XX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单位嫩江县农村信用合作XX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肖XX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XX

审判员孟X

审判员吴萍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