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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门XX与被上诉人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门XX男,34岁。

上诉人门XX与被上诉人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张迎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侯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门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门XX的委托代理人张迎全、被上诉人江XX的委托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元,退回上诉人门XX。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杜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