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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物质极大丰富,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愈发广阔。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的“准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广州市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类“准犯罪行为”的有57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山东省H市2011年至2013年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准犯罪”案件多达200余起,其中财产类案件约占40%,故意伤害类案件约占20%,聚众斗殴类案件约占20%。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六)

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5年至2017年,校园暴力案件约3000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占57.5%,因满足个人私欲而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卖淫、侮辱、强奸行为的占18.08%。

校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达300起,其中67.44%因琐事而起,21.74%因情感问题引起,4.65%因发泄个人情绪引起。校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死亡占比11.59%,受害人重伤占31.87%,涉嫌故意杀人的校园暴力案件中69.76%是有预谋的行为。

从调查数据可以得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态势严峻,其中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前身——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刑法》将14周岁16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线是一种推定,推定在到达年龄时,少年在心理、生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等方面具备了成年人的成熟度,也具备了刑法可以谴责的责任能力。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不符合自然规律,未成年人不可能一天之内变成成年人,不断发展的社会也不可能永远停滞在刑法初设时的阶段,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在自然规律与向前发展的社会面前不能一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