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论文/列表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十六)

四、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教化对策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十六)

我国现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然而新时代中国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认识却停留在上个世纪,大量“准犯罪者”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教化模式相对落后,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有很大差距。虽然发达国家同我国的国情截然不同,但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的类型产生的原因都是类似的。国外相对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历经百年风雨也有精华积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值得借鉴。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列法律、政策、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时至今日司法实践上也取得了不错成就,这是无数人奋斗的结果。但故步自封不符合新时代中国的价值追求。面对愈发严峻的未成年人“准犯罪”的态势,理念层面立法层面守法层面司法层面都需要与时俱进。

(一)理念层面

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认识始终是孱弱、无知、涉世未深,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甚至是《刑法》,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准犯罪”的处置理念理论上是以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实践中过分强调保护,忽视惩戒。尽管法律将保护和教育并重,但实践上由于缺乏规则的保障,对实施“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常常缺席。没有了教育引导,没有了惩戒手段,那些本来就对刑法认识不深未成年人们非但没有被教化、挽救反而逐渐丧失代价意识,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更为严重的“准犯罪”层出不穷。

现如今的中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已经发展到一定高度,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这其中也包含着人们普世的法律价值观与滞后法条的矛盾。当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法律规定遇上未成年人们蓄意杀人、强奸、贩毒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当由于缺乏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被害人救济无门,被害人家属痛不欲生的时候;当未成年“准犯罪者”被无罪释放却被社会排斥的时候,对未成年“准犯罪者”们的处置理念就该革新了。

本文认为,对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的处置不能再过分强调保护与福利,应该将社会保护与少年保护并重,将教育与惩戒并举。这种理念就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时不能过多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要从保护社会和教育挽救这一角度出发,客观上不轻纵“准犯罪行为”,主观上通过专门的少年法,严格依照法定对少年进行教育惩戒,使未成年“准犯罪者”及其家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