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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九)

(二)学校教育疏漏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九)

1.“唯学习论”的不良影响

我国体量庞大,每年的升学人口众多,但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这就导致素质教育往往成为空谈,“唯学习论”的应试教育成为学校普遍推崇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最大的弊病就是学校的优劣直接与学生的成绩、学校的升学率挂钩,一切事项的重要程度均排在应试教育之后。个别学校甚至将学生成绩同老师的工资挂钩,这就导致成绩好的学生在学校就可以“为所欲为”,得到学校、老师的处处有优待,逐渐丧失规则意识,成绩差的学生就会被视为“拖后腿”的眼中钉,甚至被贴上坏学生的标签,失去学校、老师的关怀,自暴自弃,走上“准犯罪”的道路。

2.法律教育、心理教育的滞后

法律教育与心理教育的滞后是学校“唯学习论”方针下的不良后果。未成年人在每天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自己愿意通过媒体接收法律信息的少之又少,这就需要学校在法律教育上多下功夫。然而现实情况是,因为法律基础知识没有纳入升学考试范围,没有合规的教材,多数学校对开设法律教育课“不闻不问”,即便是开设了法律教育课,也只是对机械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不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像完成任务一般,不考虑课程内容被吸收程度。依据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抽样调查表明,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47.5%的中学生不了解,有79.4%的中学生不喜欢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而在对农村中学生的调查中,有31.3%的中学生从未在学校学习过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形下实施“准犯罪行为

同法律教育课命运类似的还有心理教育课。10周岁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黄金时期,生理发育伴随着心理发育,青春期、叛逆期也会接踵而来,这段时期的未成年人对于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变化缺乏必要了解,这就需要学校通过相关课程进行疏导安抚。但恰恰相反,学校在性教育及心理教育这方面常常同时缺席,“谈性色变”竟成为常态,许多未成年人甚至要靠校外不良文化来满足对性的好奇,这就从侧面提高了未成年人在性方面实施“准犯罪行为”的概率。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在逐渐增强,由于缺乏规则意识,其控制力并没有显著提升,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频频出现,如若学校不加以心理教育方面的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长期积压,“堵而不疏”最终会逼迫这些尚未走出青春期的少年通过“准犯罪”的方式宣泄自己。

3.教师的职业素养低下

教师的职业素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品性,二是专业程度。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接触的成年人除了父母亲人就是学校教师,教师的一言一行会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个教师,为人师表,传道授业解惑是最起码的标准。现实情况却是无数品性低劣,涵养低下的人混入到教师队伍,对学生谩骂、体罚竟成为他们的宣泄不满的基本方式,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巨大损伤成为学生逃学长期滞留校外的主要原因,迫使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了社会不良习气,潜移默化的催生了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和报复心理。再者由于教师资源的匮乏,学校教师代课的现象比比皆是,法律教育课是由政治教师讲授,心理辅导课由思想品德课教师讲授。代课教师专业程度低经验,本本主义的思维,填鸭式的教学。让法律和心理教育沦为形式主义,收效甚微,不仅没有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反而会加剧逃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