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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八)

2.不良文化的侵蚀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八)

改革开放让世界文化大潮涌入中国,西方腐朽文化在中国有所蔓延,但我国的体量庞大,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监管难以面面俱到,这种情况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加捉襟见肘。被图书音像、网络媒体占据的文化市场充斥着大量封建迷信、暴力寻衅、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这对初入信息社会的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负面冲击。在监管薄弱地区,不良文化制品的销售对象竟然就是这些尚处在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这其中色情暴力类文化制品对诱导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研究发现,青春期少年由于性教育的缺失,在色情文学的影响下,极易对他人实施性方面的“准犯罪行为”;暴力文学影视作品对残忍好斗的鼓吹也促使未成年人从事拉帮结派、寻衅滋事甚至是肆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3.法律监管的缺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着明确的界线,在此基础上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采取保护为主的方针,这种方针是无差别对待“准犯罪者”和被侵害人。这些政策规定在颁布初期的确合乎国情需要,但在信息社会下,刻板的规定也会带来不良效果。一刀切的保护政策往往使被侵害人救济无门,让侵害者“逍遥法外”,最可怕的是实施“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知法犯法”的心态,在一次次成功“逃避”惩罚之后,反而不断蔓延加剧,屡教不改成为常态,这在全国各地的校园霸凌事件里已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