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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二)

一、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概述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二)

(一)“准犯罪行为”的认定

顾名思义,“准犯罪行为”不等同于犯罪行为,但类似于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我国犯罪行为就是所有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的行为,属于狭义犯罪范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研究的未成年人在主体上就不是我国刑法能够谴责的行为主体,因而其实施的行为也就不是一个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客观上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准犯罪行为”必然是越轨行为和不良行为。

1.越轨行为

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就是指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这种准则可以是风俗习惯,可以是道德伦理乃至法律法则。一旦未成年人的行为超脱出“正常”的行为标准,同既定的社会准则相冲突,就会被认为是越轨行为。

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有三个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从行为造成的结果出发就能轻易断定;其次这种越轨行为侵犯的社会准则是全社会通用的一般准则,而不是单独为某一类人设计的准则;最后越轨与否通过普世的价值观就可以判断。

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依照越轨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般越轨行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程度最轻的是一般越轨行为,该行为只是会引发他人情绪上的不满,对他人实体上不会造成损害,这也是未成年人最普遍的越轨行为。程度较重的是不良行为,该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一定损害。最严重的便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已经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畴。

2.不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良行为有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依据该法第14条和第34条,我国法律将不良行为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知“准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