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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五)

(三)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与调查数据

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与教化对策研究(五)

我国《刑法》地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未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严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则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对刑事责任承担界线的规定呈现出一种机械化的状态,恐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我国社会。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了危害社会、他人行为后由于没有及时受到惩戒教育,滋生出“杀人无罪”的意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2019年L省13岁男孩蔡因强奸未遂怕事情暴露残杀同小区10岁女孩并抛尸于小区隐蔽处,因蔡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警方调查中发现蔡某在生活中早已“劣迹斑斑”,看黄色视频,对女同学“动手动脚”,尾随骚扰同小区年轻女性,种种迹象表明身高体重与成年男子无异的蔡某对年轻女性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在实施杀人行为后蔡某以极强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误导办案警察与周围群众。在被列为怀疑对象时又因知晓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会“网开一面”而无所畏惧。真相大白之际,蔡某家中的案发现场血迹早已被清理干净,蔡某父母自始至终没有出面对女孩家属进行道歉。类似蔡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准犯罪”案件绝非孤例,2004年H省13岁男孩强奸同村14岁女孩,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司法规制,赵某因对民事赔偿不满潜入女孩家当面杀死女孩母亲。2010年G自治区13岁男孩杀害同村4岁男孩,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司法规制,后其2016年强奸杀害11岁女孩。2013年C市10岁女孩故意将邻居1岁男孩摔下25楼,事后其母带女孩远遁新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受任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