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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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夏季高温补贴标准都有哪些?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大多数地区大多数单位都是会有高温补贴的。对于农民工而言,也是会有高温补贴的。对于在炎炎夏日下工作的农民工,工地是应当依法给予其高温补贴的,那么,工地夏季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工地夏季高温补贴标准都有哪些?

一、高温津贴标准包括: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二、获得高温津贴的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三、高温加班津贴的计算方法

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支付费用。

但现实中,一些建筑企业发几箱饮料就代替高温津贴了,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要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

最近这几年,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都在侵犯职工的高温津贴权益。看到过一则报道,说是某地的一家建筑工地,在高温天气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而其只是支付了加班的费用,却没有支付高温津贴费用。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过问的时候,这家建筑公司竟然理直气壮的说:我们的高温津贴是到位的,所有职工每天都能领取降温饮料。这完全是故意曲解高温津贴的政策。高温津贴是从金钱的角度说的,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发放。

而更让人气愤的是,一些用工单位的降温饮料,只是熬制一锅绿豆汤,让职工敞开肚子去喝,却一点高温津贴都不发放。甚至有的企业还打起擦边球,将降温饮料的费用,从高温津贴里扣除。说白了,这样的行为都是在变相的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都是在和监管部门玩游戏。

关于高温津贴,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2015年7月就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这说明一点,高温津贴是高温津贴,降温饮料是降温饮料,两者是劳动者高温作业的两种不可缺少的权益,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津贴,就不提供降温饮料,更不能因为提供了降温饮料,就不发放高温津贴,就减少高温津贴的数额。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关于工地夏季高温补贴标准这个问题,通过上文的解读,大家应当都有答案了。在高温下工作的农民工兄弟们,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工地要求高温补贴,如果遇到工地拒绝支付高温补贴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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