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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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夏季高温补贴都有哪些标准?

在我国劳动者作为社会的主要人群,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不可获取的作用。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在日益加强,夏季高温补助就是其中的一项。那河北省夏季高温补贴都有哪些标准呢,下面小编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河北省夏季高温补贴都有哪些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我省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5】46号)规定:

一、高温补贴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二、调整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

三、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四、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规定这类补贴对夏季户外劳动或室内劳动温度不能进行调节的工作,在5月21日到8月31日进行发放夏季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小时2元,且高温工作每天不可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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