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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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夏季烟台的环境温度是较高的,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绝大数的职员仍然需要在此高温环境下工作,企业单位需要按照烟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给这部分职员发放高温补贴。烟台各地的企业单位对必须要遵守该标准的规定。

烟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烟台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3、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关于高温天气劳动的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的高温费从120月每月上升到200月每月,者可以看出,烟台市的经济得到了发展,即使是在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每月也可以领取140元的补贴,高温费是以天为单位,按月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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