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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陆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何X、陆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XX,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XX,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XX,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XX,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何XX因与被申请人陆XX、石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XX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中,何XX接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开庭。但在何XX告知地址后,没有收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该院即作出缺席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再审事由,请求予以再审。

陆XX、石XX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按照何XX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何XX拒收,因此不存在没有送达。何XX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再审事由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经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何XX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是:四川省蓬溪县XX。此亦是何XX居民身份证的住址。何XX于2016年5月3日在一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新罗区北环东路社兴中华XX。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分别向新罗区北环东路社兴中华XX、四川省蓬溪县XX送达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新罗区北环东路社兴中华XX地址的法院专递详情单显示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记载“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拒收”,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处为“林XX”。送达四川省蓬溪县XX地址的法院专递改退批条记载“本人拒收”。之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四川省蓬溪县XX地址的法院专递改退批条记载亦为本人拒收。将判决书送达新罗区北环东路社兴中华XX地址的法院专递详情单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记载“收件地址无此人”“收件地址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向何XX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传票,亦向其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寄送了传票,本案传票应视为已经依法送达。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程序合法。

综上,何XX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