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

当前位置 /首页/车辆交通/交通事故责任/列表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谢XX诉被告石XX、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XX,男。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谢XX诉被告石XX、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欧XX,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XX,男。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

原告谢XX诉被告石XX、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光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酒兰、邓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X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谢XX承担。

审 判 员  杨光力

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