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高温补贴/列表

江苏夏季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夏季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标准

对于那些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从事劳务作业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高温费的发放标准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高温费。由于我国各地的地理位置存在差异,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也是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江苏夏季高温费的发放标准的相关信息。

江苏高温补贴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是由当地的社保局、人社厅以及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对于那些满足受领条件的职员在六至九月份,都是可以领取相同的金额的,此种费用由于属于职员工资的一部分,需要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TAG标签:江苏 发放 夏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