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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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地处我国长江流域,夏天高温天气持续时间长,按照规定,像快递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可以从企业拿到一笔高温补贴。我国在高温补贴标准上面没有具体规定,由各个省市自主决定。那么浙江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当地政策和大家讲一讲。

浙江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浙江高温补贴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今年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二、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规定,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对此,每年,我省劳动监察支队都会对高温场所进行劳动保障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未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会按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综上所述,按照浙江省防暑降温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高温补贴费按照三个标准发放,对于高温环境作业的工人,一个月发放225元,非高温环境工作的,每月18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也有145元。高温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年的6月到9月这4个月。即便是个体工商户,只要雇佣了工人,也要按时发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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