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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县XX公司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电白县XX公司。

电白县XX公司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XX公司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以无法与被告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白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