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X与伊春市伊春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X,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XX,黑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伊春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吕X,主任。
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明X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伊春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明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代理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