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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晏XX、江西南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宜春市XX法律工作者。

罗XX与晏XX、江西南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晏XX,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南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技术开XX,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陈XX,江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XX***号。组织机构代码:739XXXX1137。

负责人: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江西XX律师。

原告罗XX与被告晏XX、江西南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罗XX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币1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国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