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会与张成芝,易文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正会,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麻柳村4组。
委托代理人周蓬、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芝,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易文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
被告易福楷,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
法定代理人易文平,其基本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唐费江,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
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市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会诉被告张成芝、易文平、易福楷、唐费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正会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会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杨正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
书 记 员 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