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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权篇05期:自助行为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免责事由,对于自助行为迟迟未加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这一规定在三审稿中予以保留,并增加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限制性条件,完善后的规定一直保留到最终通过的民法典草案之中。至此,自助行为这一制度不再停留在学者的论述之中,而是成为了确定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家源分享 | 侵权篇05期:自助行为制度

一、构成要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自助行为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助行为旨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非他人权利,这也是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一个显著区别。这里的权利首先必须合法,其次原则上限于请求权的范畴,最后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主体原则上限于权利人本人,但其他可以类似于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的人,法代、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等,也可以依法实施自助行为。

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且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必须考虑到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即不采取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害正是指权益有可能落空、不能实现,或者实现的成本将会剧增。而衡量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能从权利的价值上来衡量,即不能只考虑标的额等因素。难以弥补仅是指合法权益自身将会遭受严重侵害,且难以通过获得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手段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与金额大小并无直接关系。

3、必须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情况紧迫是指事态较为严重,即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将会造成权利落空的不利后果。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是指按照正常程序而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之前,很可能权益就已经被侵害,或者权益落空就将成为定局。本条规定中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即为明确要求,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理念。

4、自助行为人采取的自助措施合理。

判断自助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有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要看其采取的措施是否为适当的、合理的。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合理,应当遵循常人的标准,即普通人可能会采取的措施才是合理的措施。二是看其采取措施所针对的是否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指自助措施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权益,不能超出这一目的范围。必要范围就意味着自助行为人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所采取的措施,与其债权数额相当即可,不得随意扩大采取措施涉及的财务范围。

5、自助行为只能针对侵权人的财物而非人身。

本条规定,明确指出自助行为人只能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的手段,这就排除了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手段。而允许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容易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侵害债务人的人格权利。此外,在学理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相比,是更为重要且优先的权利。如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而允许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则属于“重物轻人”,将会导致权利失衡。

6、采取自助措施后,行为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结束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一种临时措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公权力机关介入之前的时间段内,通过行为人的自力救济,来保全其权益,因此具有较短的时效性,必须尽快过渡到公权力介入的状态,将纠纷交给国家公权力机关去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以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请求其保护。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则很容易将短暂的扣押变成长久的占用,将较小的、临时性的损害变成较大的、长久的损害,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失去平衡,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相关案例

李某、姚某某与田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本案中,姚某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8月9日下午,李某借到二轮摩托车,姚某某一同搭乘,行驶中与田某1驾驶的汽车发生擦挂,李某逃逸,田某驾车跟随其后。后李某的摩托车撞上路边停放的面包车,造成李某、姚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后果。二人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2、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由于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擦挂田某1的轿车后,李某并未主动停车与田某1进行协商赔偿一事,而是驾车驶离。在事发当时这种特定情况下,田某1驾驶轿车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进行追赶,应当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虽然田某1进行了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也有闯红灯的行为,但其在整个追赶过程中,并未与摩托车发生摩擦和碰撞,也未对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采取堵、左右逼停等危险驾驶行为,而李某发现轿车在追赶之后,非但不停下摩托车而是继续超速行驶,甚至在发现田某1的轿车放慢追赶速度之后,由于自己内心的害怕以及姚某某的催促,仍然未放慢行驶速度,致使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最后,法院认为田某1的民事自助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81、182、18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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