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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民事强制执行(二):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家源分享| 民事强制执行(二):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除了动产、不动产、存款等常见的类型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由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据充分证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皆可被执行。本期将给大家分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的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了解其中的一些变动条款或新增规定。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九章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执行有三种方式查封(104条至110条)、变价(111条至132条)、强制管理(133至135条)。该块内容是对动产、债权等其他财产执行的参照适用依据。

1、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超额查封】 不动产整体的价额明显超出执行债务和执行费用的金额,可以办理分割登记的,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分割登记。分割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实践中法院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房产或土地工作时一般以产权证为单位,操作层面难以查封某项产权证之下的部分不动产,容易造成超额查封的问题。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区存在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协调办理分割登记过程中配合不畅的现象。该条款规制了超额查封,鼓励办理分割登记。2、第一百零七条【查封的效力】 查封不动产的效力及于不动产的从物和天然孳息。查封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的除外。查封期间,不动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获得的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3、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移送处置】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查封的不动产采取变价、强制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先查封或者其他有处置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分配。第三款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后三个月内未对不动产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的,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移送处置权。按照现行规定,轮候查封法院有权要求诉讼保全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不论首封法院为诉讼保全或执行保全,轮候查封法院均有权要求移送。此外,草案将现行规定的移送条件“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修改为“三个月内未对不动产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时间节点更为明确紧凑。4、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动产流拍后没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承受或者无人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百分之六十;以被执行人申请的合理价格确定首次拍卖保留价的,第二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时评估结果的百分之四十二。该处修改体现了提高处置效率的价值取向。根据现行规定,二拍保留价的下限为一拍保留价的80%,草案修改为60%;其次,按照现行规定,法院应当于一拍流拍后的30日内启动二拍,草案将该30日缩短为15日。
二、对动产的执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动产的价额明显低于该财产执行费用的,不得查封。但是,申请执行人承诺变价不成时该执行费用由其负担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顺序 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一百四十二 拍卖动产价值较低的,不设保留价,但是执行该动产产生必要费用的,应当以超过必要费用的价额确定保留价。一百四十五 价值较低的动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草案规定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第139条此外按照草案规定,如动产价值小于执行费用,原则上不得查封。此外,就价值较低的动产,拍卖时不设保留价,而且一拍终局,对流拍后无人接受抵债或受让的动产,解除查封并直接退还被执行人。
三、对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对存款和一般债权的执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草案第151条、第153条、第154条和第156条)。1、草案第一百五十一  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在查封额度内清偿该金钱债权。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交付物或者转移权属的债权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查封令,禁止其交付或者转移权属。目前实践中法院通常使用的文书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草案统一明确为《查封令》。2、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系未经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一旦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得继续执行,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是次债务人滥用异议权,草案对此特别设置虚假异议的法律责任。
四、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该章内容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163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草案内容回应了实践中被执行人通过增资、减资的迂回方式恶意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情形,故意促使申请执行人最终获得无价值的股权。草案允许就“股权变动的事项”禁止表决,未来似乎还可扩张至其他损害股权的事项,比如“限制分红(如决议公司在未来五年不予分红)
五、清偿和分配该章内容对现行参与分配程序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规定了案款发放、分配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等,为增进本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在破产法正在修订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草案第175条),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草案第179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刑事判决中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民事债权顺位受偿。现行规定下,如被执行人为法人,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顺序分配财产。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按照比例平等分配财产。该条将二分局面予以统一,均按照查封顺序分配。此外,第三款中的“刑事判决中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追赃退赔下的法律责任,前者与民事普通债权处同一顺位容易理解,就追赃退赔下的法律责任,需作进一步分类。如参与分配的财产不属于赃款赃物而属于被执行人一般责任财产,则被害人债权与民事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位系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