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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民事强制执行(一):一般规定


家源分享| 民事强制执行(一):一般规定

202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在体例结构上,参考民法典,采用编章节的体例和总分结构;在立法技术上,逐级提取“公因式”,尽可能减少条文,也提高结构的系统性;在草案内容上,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并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起草重点。

 

一、执行原则

1、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3、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5、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依据

1、第十三条  执行依据包括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支付令;(2)仲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3)公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4)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民事生效法律文书。

2、第十四条  执行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执行依据未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作出机关或者机构通过说明、补正裁定、补充判决等方式明确。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申请执行。

3、第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三年的,执行依据作出后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条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

 

三、执行程序

总则篇第五章规定了执行程序,其中的七节分别为一般规定、执行立案、执行调查、执行措施、协助执行、执行停止和终结。本块着重分享其中执行立案、执行调查的有关重点法律规定。

1、第三十六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决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决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两款之外的执行依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多个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同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2、第三十八条【申请保全】  执行依据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义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执行依据难以执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第四十七条【财产报告制度】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当前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五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一并报告:(一)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二)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三)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四)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执行需要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报告全部财产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责令其报告财产,但是有证据证明其报告不实的除外。

4、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调查令。调查令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发。调查令应当载明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号、具体调查事项以及有效期等内容。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拒不协助的,依据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律师存在超出调查令范围进行调查、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调查令或者调取的证据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回,并可以参照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执行救济

总则篇第六章为执行救济,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 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 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法院处理: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 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 异议主体:案外人。

  (2)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 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5)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法院作出的中止、驳回裁定均是执行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所作的临时性的程序处理,未经诉讼程序实体处理争议,不能成为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到底对该标的物能否继续执行,需要等待诉讼程序(即下文所述的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对该标的物的归属作出实体处理。

  (6)  后续处理: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五、执行中的期限问题

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3年

以往执行时效统一为2年,现在变更为3年,也是为了适应《民法典》针对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且特别提出即使没有规定三年的,执行一律按照判决以后起算3年的时间。

3、开始执行的期限:10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5、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11条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9、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听证。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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