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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湛淞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白城市湛淞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于海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园,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金成,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再审申请人白城市湛淞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湛淞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自2006年5月末在申请人公司工作,但是申请人的公司成立是2014年4月24日,成立之初申请人名称为吉林省慈北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经过两次变更后为现有名称,从时间上看,即使认定双方存有劳动关系也要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至开除之日,同时补偿金也应当有所调整,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双方为雇佣关系。在申请人提供的吉林省慈北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成签订的雇佣协议书中已将双方关系明确为雇佣关系,即为雇佣关系申请人便没有义务补偿给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王金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湛淞公司在再审中举出《企业变更情况》,显示白城市中泽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是在2016年5月12日由吉林省慈北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的,但没有显示吉林省慈北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什么公司。并且在原审中,中泽公司承认王金成自2015年起在其单位工作,对2006年5月至2015年前王金成是否在该公司工作,并未否认,可认定王金成自2006年5月末开始在中泽公司工作,湛淞公司在再审要求从吉林省慈北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2014年4月24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城市湛淞油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