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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的运用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当事人需要对于自己案件的法律归属进行一定的了解,不过在有关的环节处理上存在不少的法律限定,因此自己需要学会积极有效的咨询,尽量一次性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