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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什么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什么要求

古往今来,民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官方条例。对于民法,也会根据其背景进行撰写,其宗旨意在为了公共的利益的需要。民法根据其所包含的范围,进行不同的需求作调整。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践行其真正的社会价值观,赋予不同的对象以不同的资格。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中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最大限度去约束不同民事活动的违法进行。以不变其宗旨,不断地完善所有的民事行为规范条例。而且公民,法人及其他一切合法组织,都有权利进行合法民事活动,只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民法相关条案,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访问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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