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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我国的《民法典》对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处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当然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对于代理这个概念,一般有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

1、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包括哪些?

1、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规定代理主要包括委托和法定代理两种。《民法典》是我国的民法典的统领,在我国的民法典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行委托代理这一职责的时候,应当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盖章之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