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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认为胎儿在尚未出生存活时,是没有民事权利和能力的。但是我国的法律是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这延续了民法典中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相关规定,同时,这也体现了生命平等的理念,那民法典胎儿保险有哪些呢?

民法总则胎儿保险有哪些?

一、民法典胎儿保险有哪些?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典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民法典,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民法典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典和民法典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典对胎儿法定权利的强调,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王轶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胎儿在胎中没有办法表达想法时,我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他们的利益,是对生命的保护,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已经往前延伸到胎儿时期了。民法典胎儿保险规定胎儿在分割遗产时享受继承份额,并且胎儿接受赠与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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