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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不交的后果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

欠税不交会承担以下后果:

欠税不交的后果法定代表人如何处理?

1、实施欠税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收缴并停供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等等。

税务部门可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相应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部门处理的,税务部门可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会降级,违法信息向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推送,违法当事人将受到海关、金融、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限制信用贷款、禁止注册新公司、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等。

不少企业认为欠税是一件小事,打着资金困难的旗号对应缴税款能拖就拖,甚至拒不执行,然而在稽查案件中,企业欠税不仅要面临高额的滞纳金甚至加罚,还会受到税务部门的限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越来越严厉的规制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税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企业列入公布范围,企业将难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逃避履行税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