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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见代理民法总则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对表见代理民法总则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事活动中,代理制度是重要的一项制度,人们在办理很多业务的时候,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处理,需要通过他人代理完成。代理包括很多种,其中表见代理就是一种常见的无权代理,我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明确,那么对表见代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本站小编的这篇文章具体做个了解。

一、对表见代理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在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从而善意相对人不承担无权代理人破产或履行不能的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属于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同属于此的还有善意取得的规定。

因此,表见代理是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而非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予以赔偿的消极信赖保护方式,是因为存在代理权外观而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有权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权外观就必须被承认,并使得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代理,据此实现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合理权衡。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综上所述, 根据表见代理的规定,授权代理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写清代理人姓名、权限、代理事项、期限等重要因素,并由被代理人签字。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表见代理导致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损害。构成表见代理的是有严格条件要求的,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行为人无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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