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