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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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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有那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性法规)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此两法中对女职工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
  
在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关于女职工保护方面的最新法规。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等等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更好的保护了女职工权益。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