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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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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有那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同类法,是先法与后法的承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女职工的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性法规)可追溯到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此两法中对女职工作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
  
在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取代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关于女职工保护方面的最新法规。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等等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更好的保护了女职工权益。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