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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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空调没有高温补贴吗?

一、企业有空调没有高温补贴吗?

企业有空调没有高温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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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空调也有高温补贴,按全国及浙江省的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故上述劳动者在室内有空调,并且把室温降至33℃以下的,是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但是笔者有一个疑惑,如果不是在高温环境工作,则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那么为什么还需要做“高温作业工人”、“非高温作业工人”、“一般工作人员”的区分?

笔者查询到相关案例 ((2015)衢江民初字第183号),关于高温津贴部分法院是这么认为,被告提出劳动者(宾馆客房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舒适,不应当享受高温津贴。本院认为,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工作为标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故劳动者要求被告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应支付劳动者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的高温津贴数额为145元/月×(1 4 3)月=1160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不符合高温作业的环境,还是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

二、高温补贴的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很多单位在办公场所都会安置空调,对于任何的职员而言,无论其办公地点是否有空调,只要温度已经超过了33摄氏度,此时就可以获得高温补贴,并且不管岗位的高低,可以获得的高温费的数额都是一样的。任何职员,一旦确定自己应该获得但是单位却没有支付高温费,此时就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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