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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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县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最大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在高温环境下且满足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领取相应的高温补贴,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贴,违反规定的有处罚款的相关处罚,那么宁波象山县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宁波象山县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一、宁波象山县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二、高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本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参照执行有关高温费发放规定,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三、企业拒绝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企业在夏季高温时节向劳动者发放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劳动者在35℃露天高温环境下以及用人单位不能将室内温度降到33℃以下的都符合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而且宁波象山县的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225元,且只能以货币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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