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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法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卖法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卖法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在以上情形中,买家虽然可以要求直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买家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一定要注意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很多开发商不正规的售房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买家买房子的时候要调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