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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不明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案情回顾:

房产产权不明是否可以解除交易

  张三是通州区北海村村民,在北海村有住房一处,房前屋后有园田地0.44亩,另西墙外有0.4亩地,村里划给张三家耕种。202066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交易契约书》,约定张三将其位于通州区北海村的房屋两间卖给李四。建筑面积43平方米,房价160000元,该契约书上有张三、李四签名、通州区北海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何某签名并加盖了通州区北海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李四向张三交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契证,契证中明确记载的使用范围与《房屋交易契约书》中的使用范围一致。因该房屋未办理过户,张三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李四,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现状面积为494平方米,其中园田面积294平方米。李四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因为一直没有过户,现张三反悔,想将房屋要回,故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

202066日,李四与张三签订了房产交易契约书,张三自愿将瓦房2间卖给李四。该房房证XX号,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产价160000元。160000元已经全部给付,分文不欠。见证人为曹某,代笔人刘某。李四买完房子之后就一直住在那里,绕房一周围墙以内的园田地也在种植。

法院判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通州区北海村的村民。且认定《房屋交易契约书》有效。

  故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产交易契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与李四签订房产交易契约书,接收了售房款并已实际交付了涉案房产,双方的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契约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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