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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能否起诉过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祖母将房屋遗赠给孙子,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能否起诉过户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立遗嘱人周某之孙、被告2之子,被告1、2分别系立遗嘱人周某之子女。立遗嘱人周某生前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临终前,周某立遗嘱一份,将一号房屋遗赠给原告。因当时原告年幼,立遗嘱人周某担心影响原告学习,将遗嘱交于原告父母(即被告2)并要求待原告成年再公布遗嘱、告知原告,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即代原告表示接受遗赠,并承诺遵守遗嘱人的要求暂不公布遗嘱、告知原告。

立遗嘱人周某2018年离世。原告于2021年满18岁,之后,原告父母于2021年6月11日联络被告2沟通遗嘱事宜,2021年6月22日告知原告遗嘱及内容,原告当即表示接受遗赠并于次日告知被告1,但经多次与被告1沟通,被告1始终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房屋属于陈某贤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周某个人财产,周某无权通过遗嘱方式处理;2、公证书不属实,陈某辉没有签署过公证文件,已经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3、周某所立遗嘱从形式内容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打印件,见证遗嘱并不包括打印件,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没有明确由谁起草打印,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在遗嘱中并没有体现,见证人的身份没有核实,见证和打印并非在同一时空完成,打印遗嘱在前,见证在后,见证人无法见证立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

4、遗嘱录像间断,遗嘱应属无效;5、遗嘱没有为欠缺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被告陈某辉保留遗产份额;6、原告起诉超过遗赠规定的时间。原告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遗赠。

 

法院查明

周某陈某贤系夫妻,二人生育陈某杰陈某辉陈某文陈某杰之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贤名下。2004年1月27日,陈某贤死亡。

2009年2月2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下简称A号公证书),载明:“查被继承陈某贤于二〇〇四去世。死亡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遗有三居室一套房产(产权系陈某贤周某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执证人为陈某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父亲吴某奎、母亲阎某均先于其死亡。根据规定,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陈某贤所遗房产份额应由其妻及其子女共同继承,现其子女陈某杰陈某辉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属于被继承人陈某贤所遗房产份额由其妻周某继承”。2009年3月16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8年2月14日,周某死亡。

陈某文陈某杰提交周某2018年2月12日所立《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周某,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由于本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为防止我过世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在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的情况下,特立遗嘱如下:一、与我去世后遗产有关的继承人有孙子陈某文。二、本人要处理的遗产如下:我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壹套,我名下该套房产留给孙子陈某文继承。……”遗嘱落款处由见证人赵某君刘某芬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由立遗嘱人周某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刘某芬到庭作证称,……周某口述遗嘱,刘某芬打印遗嘱,并当面向周某宣读确认后,周某签名捺印,周某意识清楚。立遗嘱后,周某将一份遗嘱交给陈某杰,让他们替陈某文收好,并嘱咐遗嘱的事暂不公布,等孙子成年,公布遗嘱。

陈某文提交立遗嘱时的录像,证明订立遗嘱的过程。录像显示刘某芬周某宣读遗嘱,周某称我头脑清楚,意识明白,完全符合我的本意。随后,周某刘某芬、杨某在两份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陈某辉对遗嘱和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周某立遗嘱当天入院抢救不可能打电话,证人只是宣读了事先打印好的遗嘱,周某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陈某辉对录像不予认可,称没有看到原始载体,中间是切断的。陈某杰对遗嘱、证人证言、录像均予以认可。

陈某文提交短信截图,证明陈某杰2021年6月22日告知陈某文遗嘱的存在及内容,陈某文当即表示接受,并发短信告诉陈某辉陈某辉对此不予认可。陈某杰认可该证据。

陈某杰提交与陈某辉的短信记录,证明找陈某辉沟通遗嘱事宜,但陈某辉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陈某辉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与本案无关。陈某文认可该证据。

陈某辉提交病历,证明周某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陈某文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周某所患疾病为肠癌,不影响行为能力,且病历记载周某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应答切题。

陈某辉提交基本养老保险、离婚证,证明陈某辉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陈某文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陈某辉有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离婚亦会分得财产。

另查,陈某辉2022年2月8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经复查现查明,申请人陈某辉与其母亲周某、哥哥陈某杰2009年2月16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其父亲陈某贤去世后所留房产的继承公证,母亲周某表示继承,陈某辉及其哥哥陈某杰表示放弃继承。办理过程中,陈某辉主动提交了身份证件、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并均由其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我处公证员还为其制作了接谈笔录,对其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及经过进行了记录,并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字。

我处经审查核实无误后确认陈某辉与其母亲周某、哥哥陈某杰均亲自参与并办理了相关公证,并于2009年2月26日到我处领取了上述公证书。申请人陈某辉在向我处申请复查后,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未参与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任何证据材料。

综上,我处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复查。陈某辉参与办理的上述公证书自其收到之日起至今已13年,故对该复查申请不予复查。”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文继承所有,陈某辉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某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周某所立遗嘱,由刘某芬代书,刘某芬赵某君在场见证,并由刘某芬、杨某和周某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刘某芬亦到庭作证,陈述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同时,根据立遗嘱时的录像,亦可证明遗嘱系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和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综合上述情况,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周某所立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一号房屋陈某贤去世后,已经过公证继承为周某个人所有的财产,且已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故一号房屋周某的个人财产,周某有权处理。陈某辉申请公证复查并撤销公证书,但未得到支持。故在此情况下,公证书依然有效,法院陈某辉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现有证据,陈某文在得知遗嘱存在后立即表示接受遗赠并告知陈某辉,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陈某文有权根据遗嘱接受遗赠,故陈某文要求判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故对陈某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