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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无罪辩护?

互联网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内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也是如此,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渐升趋势,年均增幅达34%以上,其中尤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发生最多,2021年“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案发频率最高的十大罪名之一

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无罪辩护?

本律师在工作中感触也特别明显,2021年接受咨询最多的案件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正是基于此原因,本律师将在本文中,结合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己最近办案的经验,对帮信罪如何做无罪辩护做一个总结。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无罪辩护?

1、从主观是否“明知”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从这一点入手也是帮信罪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率最高的辩护角度,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帮信罪成立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过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现实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给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时,主观上只是认为“有点不对劲”、“很奇怪”、“可能是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就是明知,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已经做出了有罪供述,辩护律师也可以重点审查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否与其他认定“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其中是否有矛盾之处,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不能认定“明知”,无罪辩护的概率就非常大。

 

2、从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换言之,若上游犯罪活动不存在,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上游犯罪活动,则因丧失必要条件而成为无罪的理由。

    现实办案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的帮信罪都无法查明“上游犯罪”,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没有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见过面,很多的上游犯罪犯罪分子都是在国外,无法抓捕到案,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几种特别严重的例外情形,如果满足了那几种例外情形,即使是上游犯罪无法查明,帮信罪也会成立。

 

3、从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与帮助行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被帮助者(上游犯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是,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链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能否排除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切断帮助行为与上游发生链接的合理怀疑?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都可以做无罪辩护。

例如在南检刑不诉〔201923号案件中,检察院就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理由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销售软件的去向、不能证实购买者的购买软件后的用途,不能证实购买者购买软件后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贺某某出售给蔡某某等人的软件是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等人经营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诉条件。

 

4、从犯罪情节是否“情节严重”标准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现实办案过程中,一个刑事案件在没有判决之前都有可能发生罪轻、罪重、无罪的客观变化,所以辩护律师应随时掌握案件的细节进展,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就可以无罪辩护。

 

以上就是史晓东律师整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进行无罪辩护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