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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