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法录帮 法律 2.6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条文规定的很清楚,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数额,各地标准不一样。 TAG标签:婚姻法 第四十六 婚姻家庭 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