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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

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
民事诉讼法弟四十一条至四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