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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砀山县XX繁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XX,农民。

杜XX与砀山县XX繁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贾XX,安徽贾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琦,安徽贾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XX繁殖场,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官庄镇土山风景XX。

法定代表人:黄X,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砀山县XX繁殖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标的由8.5万元变更为1万元,2017年3月26日,杜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XX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孙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邵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