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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项目工程的第一步就是要依法向国家申请到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土地使用权以后才能够进行后期的投资,展开工程建设。如今的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通过竞价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但中间是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以后才能获得营收的,那么在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就成了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一、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筹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存在着争论。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必将提高20%的“加计扣除”基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许多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考虑,在核算时将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为了保护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按此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二、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见,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完全有可能获得减免的,因为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制定得是非常的灵活多变的,如果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真的有困难,就比如在筹建期间本身就没有营收,如果在增加土地使用税,无疑对企业的运作是会增加很多困难,这种情况下请求减免土地使用税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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