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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民都是属于土地使用税的依法纳税人,城镇居民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也是要结合自己土地的使用面积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不过有些城镇居民在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分不同的情况,比如说使用的土地是属于耕地的话,从批准以后满一年开始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使用的土地不是耕地,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批准以后的下一个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个一般在办理相关证件的时候,工作人员就会告知大家的,超过了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的话是需要补交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