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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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减免?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减免?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能否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地产开发用地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相关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见,房地产商在开发土地时是不能够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的所有权在于国家,个人或单位可以获得其使用权,而且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不管是开发还是其他经营活动都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按时缴纳或者偷税漏税将会受到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