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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民法总则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中有对应规定。那么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规定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总则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和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一旦产生纠纷时,对于代理权是否成立的问题,你就需要咨询本站专业团队进行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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