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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是怎么规定意思表示的?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1、意思表示的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3、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只有在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或者两者之间存在长期交易活动,或是由于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以沉默的形式建立合同关系。无论是沉默的形式还是明示的方式订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可以进行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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